2025年1月,国家能源局重磅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此次发布意义重大,旨在契合当下行业新形势,对分布式光伏的分类、上网模式、备案流程、开发建设标准等多个关键维度重新梳理并作出全新要求。该办法一经出台,便在行业内激起千层浪,引发广泛讨论与强烈反响。
与此同时,省级层面也积极响应,加速出台分布式光伏管理新政。各地结合自身实际,从本地的能源结构、电力供需情况、资源禀赋等多方面考量,对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落地实施细则进行完善与补充 ,推动分布式光伏产业朝着更加规范、有序、高质量的方向发展。
光伏头条梳理后发现,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宁夏、辽宁、吉林、广西、海南、贵州、江苏、山西、山东、四川、内蒙古、浙江、河北、安徽、福建、湖北、重庆、广东18省已经发布分布式新政相关文件。
从一般工商业自用比例来看:
2省要求80%以上:吉林、内蒙古
8省要求50%以上:辽宁、广西、海南、山西、山东、四川、湖北、广东
2省要求30%-50%:宁夏、河北
1省要求20%-40%:重庆
5省暂不作要求:贵州、江苏、浙江、安徽、福建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海南、贵州、江苏、山东、内蒙古、浙江、安徽、福建、湖北、重庆10省出台了正式文件;吉林、四川2省在转发国家级文件的同时,根据本省情况作出相关规定;宁夏、辽宁、广西、山西、河北、广东6省则为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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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如下:
2省要求工商业自用比例80%以上
上网比例不超20%!吉林发布分布式光伏最新政策
4月3日,吉林能源局转发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文件明确,科学动态调整余电上网比例。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力市场,新建项目应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以提升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省能源局会同电网企业对项目余电上网比例逐年动态调整,2025年一般工商业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类项目年度上网电量不超过全部发电量的20%。各地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根据负荷特性、接入条件及消纳情况等对项目用电比例做好监测评估,对超比例电量不予接入。
自用比例≥80%!内蒙古分布式光伏实施细则公布
6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明确,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应低于80%,后续根据配电网承载能力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按照自治区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相关政策实施。
8省要求工商业自用比例50%以上
工商业光伏自用比例不低于50%!广西分布式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4月11日,广西能源局印发《关于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规范项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件指出,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50%,连续三年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比低于50%的项目,转为全部自发自用模式。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待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海南分布式光伏新政:一般工商业自用比例不低于50%,大型工商业暂不调整为集中式
4月17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提出,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50%。海南省光伏发展规划以分布式为主,对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暂不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
山西分布式光伏二次征求意见:工商业自用比例≥50%!
4月29日,山西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征求公众意见的公示。
文件提出,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工商业光伏,自发自用电量占年发电量的比例应在50%以上,鼓励通过储能等方式优化涉网安全与电网友好性。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未达到要求时,调度机构可提前对项目采取限制出力等措施,使得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达到要求;采取全部自用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需加装防逆流装置。
山东分布式管理办法:工商业光伏强制50%自用比例,余电入现货市场
6月17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表示,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也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50%,上网电量全部参与电力现货市场。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电网企业对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自并网投产次月起12个月)进行监测评估,对于年自发自用电量低于50%的项目,次年该项目在参与电网调峰时增加调峰力度。
四川分布式新规:“三州一市”工商业光伏自用比例≥50%,其他地区不做要求
6月19日,四川省能源局发布关于转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提出,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和攀枝花市(简称“三州一市”)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以及省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含连续结算试运行)调整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其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地区暂不作要求。
湖北分布式光伏新规:上网电量全部入市!工商业自用比例不低于50%
8月22日,湖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湖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文件指出,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建设场所属于公共机构的,其上网电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属于工商业厂房的,其年度自发自用电量原则上不低于年度发电量的50%。鼓励项目单位通过光储协同、柔性负荷调度等方式提高自发自用比例。
广东分布式光伏征求意见:农业建(构)筑物建设的一般工商业自用比例≥50%,其余暂不要求
8月27日,广东省能源局就《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除上述利用农业建(构)筑物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比例不低于50%以外,现阶段对其他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暂不作强制要求,后视情况调整。项目投资主体要考虑利用现有供电线路,合理确定项目总装机容量。
辽宁征求意见:工商业光伏自用比例不少于50%
4月,辽宁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意见稿提出,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度上网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50%,超出比例的上网电量不进行结算。
2省要求工商业自用比例30%-50%
重磅!首个地方分布式光伏细则出台!
3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文件提出,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依托公共机构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不得低于30%,依托工商业厂房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不得低于50%,超出比例的上网电量不进行结算。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待宁夏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文件明确,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自用比例不低于50%!河北分布式光伏细则征求意见
7月21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文件指出,上网模式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依托公共机构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不得低于30%,依托工商业厂房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不得低于50%。
1省要求工商业自用比例20%-40%
自用比例20%-40%!重庆分布式光伏实施细则正式印发!
8月11日,重庆市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分布式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指出,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市内电力负荷分布确定不同自发自用电量比例,其中:主城都市区22个区县辖区内的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其余区县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超出比例限制的发电量原则上由项目投资主体自行通过市场化方式消纳。特殊情况需由重庆市能源局会同电网企业研究确认。
5省工商业自用比例暂不作要求
贵州:一般工商业光伏自用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月23日,贵州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贵州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提出,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具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余电上网比例暂不作要求!江苏分布式新规正式发布
4月29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文件提出,采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暂不作要求。
浙江分布式光伏管理办法正式印发:自发自用比例不作要求
7月7日,浙江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明确,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作要求。
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在2025年1月23日(含)前已按照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的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但无法于2025年5月1日(含)前建成投产,需变更备案为集中式光伏项目。
安徽分布式光伏新规:工商业自用比例暂不作要求
7月22日,安徽省能源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明确,安徽省对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暂不作要求,鼓励通过光储协同、柔性负荷调度等方式提高自发自用比例。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也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安徽省电力现货市场,当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向省能源局申请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
福建分布式光伏新规:一般工商业自发比例不限!
近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文件提出,暂不设置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比例。鉴于近年来福建省坚强电网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同时全省用电负荷持续快速增长,可再生能源电量保持全额消纳,现阶段暂不对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作强制要求。后续视情况适时研究调整。
内容资料参考来源:国家各相关部门、各省政府相关网站
来源:光伏头条